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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七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七十二年八月十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七十七年六月六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三年十月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七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七十七年六月六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年六月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誠實服務社會,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政府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七、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事項。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涉籍台北市內經營提供葬儀服務,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政府核准之證照公司行號,均應取得主管機關北市殯葬管理處核發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許可函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無主管機關核發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許可函之公司行號,加入本會微贊助會員。

申請入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律繳驗正本):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政府核准之證照。
 三、主管機關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核發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核准函。
 四、負責人身分證。
 五、公司營業項目登記事項表,內含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之營
     業項目。
 經本會檢驗並影印留存,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入會費,並由本
 會造具會員名冊連同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或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九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
          代表為一權。

 

第十條

費者,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4)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前開罰鍰係銀元為單位,收繳罰鍰應解繳公庫如有違抗規定,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一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費繳納之,期限內未入會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經通知逾期再不入會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分,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前開罰鍰係以銀元為單位,收繳罰鍰解繳公庫,如有抗規定,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足任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當選,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違規處分。
(6)本會財產之處分。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3)審議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類。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一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者不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會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2)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3)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4)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5)依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解職者。

第廿三條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本會聘用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並應於十天內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行之。
第廿五條

本會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實施,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或編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七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天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時,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變更章程。
(2)會員之處分。
(3)理事、監事之解職。
(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廿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卅十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理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1)入會費陸仟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常年會費每月壹仟元,年度合計壹萬貳仟元整,於每年年度開始
     時一次繳納之。
(3)捐助收入。
(4)委託收入。
(5)利息收入。
(6)雜項收入。

 

第卅四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五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項,其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卅八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卅九條

興辦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

興辦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一條

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之。

第四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清算剩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公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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